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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基本职责

    发布日期:2023-11-0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基础,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我校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第二条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师(工程师):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 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基本掌握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成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员(技术员):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研、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他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验技术工人:热爱实验室工作,熟练地操作使用本学科常用仪器设备,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应具备相应等级应知应会的技术水平,积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加工、操作及实验装置的改造、维修,参与实验教学,传艺育人。

    第七条 其他工作人员:按所在实验室领导划定的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地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八条 本职责于2006年9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职责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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