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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立项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通知》(〔2009〕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青海大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青海省和国家的有关文件执行。

    一、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学校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示范中心”应加大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的力度,要大力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改革,建设高水平、基于网络平台的,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开放共享、各具特色、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通过“示范中心”建设,推进我校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化、重组与整合,推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推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教学模式创新,提高教学实验室建设整体水平,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效益,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奠定基础。同时建成一支具有高水平、组合优化、教学成果突出的实验教学团队和高素质的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

    二、建设内容

    “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逐步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五)、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六)、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校级示范中心应加强软件建设,努力实现网络化管理,省级示范中心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立项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通知》精神执行。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七)、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八)、显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显明。

    三、遴选和审批

    (一)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两年遴选一次,由各院(系、部)组织申报,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整体水平、开放共享程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依据建设标准和学校下一步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突出示范,注重共享,科学布局,优化结构,统筹兼顾,均衡发展”为原则,示范中心建设点以受益面大、影响面宽、基础性强的学科为主,择优遴选。

    (二)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任务饱满、梯队结构合理、辐射面广,基本达到“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均可申报。

    (三)准备申报的实验室应在校、院(系、部)的领导和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填写有关申请表。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会议评审产生。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从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四)申报的省级 “示范中心”要有科学的建设规划,较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较整齐的教学和实验团队,教学覆盖面广,学生受益面大,有良好的实验教学设备和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教学效果突出。

    四、“示范中心”建设点的管理

    (一)、“示范中心”建设点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建立、督促、检查验收,院(系、部)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点的项目建设、具体管理和自查自评。

    (二)、“示范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三)、“示范中心”面向全校开放,同时鼓励示范中心在完成正常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其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

    (四)、“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示范中心,学校将给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资格。

    五、评估和验收

    (一)校级“示范中心”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实行年报告制,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及进展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专家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依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考评,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示范中心的资格。

    (二)省级“示范中心”的评估由教育厅与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建设周期满后对省级项目进行复查,对未完成建设目标的单位,将取消“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职能部门

    1.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面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2.“示范中心”所在院(系、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二)、院(系、部)和示范中心

    1.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示范中心建设规划。

    2.进行合理安排,编制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4.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完成仪器资产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好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七、经费管理

    “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校级“示范中心”经费应主要用于相关软件建设(如相关管理文件、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的制定,网站建设,实验教学,实验考核方式的改革以及调研,考察学习等)。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管理

    (一)、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二)、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教学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三)、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四)、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九、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于2009年6月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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