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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关于调课、停课、补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针对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教学管理部下达的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课序或学时的调整。进行调课包括:

    1.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调整;

    2.该门课程与其他课程课序的调整;

    3.该门课程学时的调整。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课程教学进程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经申请批准后而中止教学活动,或因学院统一活动安排,或因各系(部)活动经学院批准,需在一段时期内停止教学活动。停课后教学进程需作适当调整,以完成规定教学内容。

    第三条  不办理调(停)课手续,又无特殊原因,擅自停课、调课、代课者,按《青海大学本科教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章  调课、停课范围

    第四条  课程表排定后,一般不再变动,教师不能随意调课。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课,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学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上课或直属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3.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或其他工作;

    4.经学院批准的病、事假;

    5.因公出差(出示会议通知书等相关证明);

    6.工作变动;

    7.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应由相应职称的老师代课,并认真填写调停课申请表。

    8.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停课手续:

    1.因师资变动无法继续开设的选修课程;

    2.因选课或改选后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选修课程;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由学院统一发布通知停课:

    1.校历规定的节假日;

    2.学院安排的重大活动。

    第六条  校历规定的节假日停课安排,以校长办公室通知为准。教师在安排教学进程时应予考虑,在校历规定的节假日不安排讲课或实验(习)。期终考试前各课须按教学日历安排停课,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停课。

    第七条  学院重大活动的停课安排,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以教学管理部的通知为准,未接通知前各班级按原课程表上课。学院其他部门不得随意通知停课。

    第三章  调(停)课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原则上因教师本人原因的调、停课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该学期承担课程学时数的10%,且每人每学期调(停)课总次数不得超过1次。调(停)课学时数不超过4学时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管教学主任签字,教学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凡申请调(停)课教师必须填写“青海大学医学院调(停)课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各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学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青海大学医学院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调(停)课教师、教学管理部教务科、学生所在系(部)存留。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并做好相应安排。

    第十一条  调(停)课应于上课前一天办妥手续,以便做好必要的安排。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调(停)课的实际学时和授课班级补课,不得进行合班补课。

    第十三条  所有补课必须于调(停)课申请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补课情况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督促执行,教学管理部抽查。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经常检查教学进程,凡在教学周内未完成学院下达的学时者,应在授课结束前四周说明原因,提出补课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学管理部计划与管理科在机动时间内统一安排补课。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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