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增强学生素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新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备我院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违纪行为,除触犯刑律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外,均适用本条例。其他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犯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犯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的。
第五条 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串通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故意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打人致伤的,伤者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医疗费用由打人者承担。
第六条 对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或破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1次按3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到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管理规定,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老师、巡视人员和教务部门认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如传递纸条、抄袭纸条或书本、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示意他人答题等)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集中考试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三人及以上集体作弊者,视其情节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考试作弊行为被认定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安排正常补考;
(八)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及作弊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非法同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三陪”、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或在公共场所涂写污秽文字或涂画污秽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浏览、下载、传播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摔酒瓶,砸东西,烧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翻墙,攀越阳台、窗户,或喝酒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私用电炉、酒精炉,私接电源线造成学校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和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者;
(二)违纪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者应从重处理:
(一)认错不主动,态度不好的;
(二)共守同盟,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已受过违纪处分的。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1年内取消评优资格;1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免职;
(二)受处分者,当年的操行评定不得评为“中”以上;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士学位,按青海大学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察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处理违纪学生,应填写《青海大学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对受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学生科和班主任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若需解除处分时,必须提供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青海大学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必要时给予纠正。
第十九条 参与对违纪学生查处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本着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条 处分材料由学院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及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订、补充及解释工作由青海大学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