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师资队伍实践能力提升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完善我校教师
实践锻炼制度,建立校企联合培养教师的长效机制,着力提
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和水平,打造双师素质型团队,提高应
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师资队伍和专业布局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的在职专任教
师,入职后累计有 3 个月及以上到地方、企业行业挂职锻炼
的实践经历,经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可不参加实践锻炼。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三条 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须到教学科研实(试)
验实习基地、企业行业、政府部门等实践单位,参与科技推
广、技术咨询、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挂职等实践锻炼。鼓
励教师紧密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实践锻炼。
第四条 教师须在连续 3 年内累计完成 3 个月实践锻炼,
经认定后发放“双师型教师”证书。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以院系为主。院系制定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三年规划和年度实
施计划;遴选教师实践单位,安排实践锻炼教师人选,做好
实践锻炼教师的管理、跟踪指导与服务。
第六条 教师结合自身教学科研任务情况,自主申请实
践单位,并与所在院系、实践单位共同签订《教师实践锻炼
个人目标任务书》。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教师实践单位,发布教师实践
单位信息;审定参加实践锻炼教师人选和考核结果;协调相
关部门、院系做好教师实践锻炼的过程检查与指导工作。
第四章 教师职责
第八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实践锻炼目标任务书要求完
成实践锻炼任务,培养过程中应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培养情
况。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点实践单
位的规章制度,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
声誉。
第十条 教师一般应在 1 个驻点实践单位完成 3 个月的
实践锻炼。需要多驻点实践锻炼的,每个驻点实践单位锻炼
应不少于 1 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变更。
第五章 实践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院系考核:教师实践结束后提交《青海大学
教师实践日志》、《青海大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总结报告》、
实践企业评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院系要做好过程管理和
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教务处根据院系考核结果,按年
度发布教师实践锻炼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并认定为“双师
型教师”者,一次性核算 120 学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实践能力提升经历是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
条件(具体要求以学校职称评审推荐条件为准),是各单位
师资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经费的分配划拨采取申报制,各学院根据需
要申请经费,经审核额度及项目后,按照总量控制、调剂使
用的原则进行分配划拨。
第十六条 外出实践相关经费标准按照学校计划财务
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为教师实践锻炼提供必
要的条件支持。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要主动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发挥专业技
术优势、依托学校研发条件,可与中小企业联合开展产品研
发,加强协同创新,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学校支持开展校
企(青海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联合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改革
项目,建立优势互补的教学研究模式。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