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开课、开新课的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课界定
第二条 教师新开课
(一)新开课指我校在岗教师、由校内其它岗位转入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或由校外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 作且未有高校教学经历的新任教师等初次独立担任一门学 校已开出过课程的主讲工作。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新开课: (1)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2)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的教学;
(3)教师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承担该门课的教学。
(二)教师新开课条件
(1)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经传帮带指导教师培养合格,同意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并出具意见后方可承担新开课任务;
(3)新开课教师须参加试讲且院系考核通过。
第三条 教师开新课
(一)开新课是指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的课程。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开新课:
(1)我校尚未开设的课程;
(2)依据我校教学改革要求,课程内容变动为原所开课程30%以上,但不是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和分解。
(二)教师开新课条件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
(2)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3)对开设课程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并经院系考核通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同时,任课教师提出开课申请,填写“青海大学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
第五条 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填写审批表,教研室集体听课后提出推荐意见,并由教研室主任签字,报院系审核。
第六条 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试讲考核,提出能否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第八条 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认真撰写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第九条 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学院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教学总结,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阅并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查。
第十一条 教务处、督导室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 学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未通过者暂停开课一学期,做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再次考核评价仍不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能力者,经院系研究,报教务处审核,撤 销其独立讲授课程的资格,或建议校组织人事部门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