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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11-14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成人教育本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申请学位的应届本科生,须由工作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和道德品质提出书面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课程(含教育厅统考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四)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在正式答辩中通过,或经相应专业领域专家组审查合格,答辩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五)外语要求参加A级考试,成绩在35分以上(含35分)或获取得四级英语证书。藏医学专业不作外语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或单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4门(含4门)以上。

    (三)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

    (四)外语参加A级考试未达到规定分数。

    三、学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统一到成人教育学院的学位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并在指定的时间参加相关科目的考试或考核。

    (二)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处复审后,报校学位委员会核准。

    (三)经校学位委员会核准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四、在学位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学位,

    五、本工作条例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之日起实施。

    六、本工作条例的修订、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

    (此条例于2012年11月16日第26次校学位委员会研究通过,我院按大学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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