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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危化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青海大学医学部危化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学院教学、科研中所涉及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危化品管理与申购

    第三条 各系(部)、实验(研究)中心要设立专(兼)职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设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库房或带锁的化学品存储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并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五条 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人员岗位职责等。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协调、办理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申购流程详见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无法协调办理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申购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危化品的储存与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性质互忌的危险品应按规定要求分隔储存。

    1. 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存放须使用专用试剂柜储存(如:防爆柜、防腐蚀柜);

    2. 剧毒品、麻醉药品要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双人领用和使用;

    3. 易制毒试剂要专柜加锁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危险品一学期的用量,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药品库房、化学品柜需张贴所存放药品清单,试剂瓶要求标签完整醒目。

    第十三条 存放地点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四条 危险品使用前,必须办理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使用数量,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充分估计危险品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危险品仓库的管理要严格按章办事,进出仓库的危险品必须标签清晰,账物相符,流向清楚,手续完备。并能随时接受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领用手续,由实验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到危险品仓库领取。

    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使用台帐,每次实验消耗的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均须有详细的记录和备案,每学期结束时,各相关实验室应统计各类危险品消耗情况,并与危险品仓库核对销帐,确保所有领用的危险品去向清楚。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危险品使用前,必须落实专人熟悉所用危险品的性质,可能出现的危险程度,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危险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危险品使用应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直接向外排放的废弃物,其有害物质浓度必须低于安全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废弃物,使用单位应分类收集暂存,由学院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回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近期内不再使用的剩余危险品,应按原包装完整盛放,做好标签及时送回危险品专用仓库存放,并办妥临时存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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