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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青海大学医学部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青海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特种设备分类与管理

    第一条  我院实验室现有特种设备主要为压力容器(气钢瓶、空气压缩机、压力锅等)、压力管道,其具体限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空气压缩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 ;内直径(Ф)≥15mm;体积(V)0.025m3

    3.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二)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称直径(Ф)>25mm;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及注册

    (一)购置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特种设备购置后,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并由设备制造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负责安装、调试时,应由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需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并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需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并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所有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种设备日常管理

    (一)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预案,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2. 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3. 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4. 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5. 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救援预案;

    6. 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三)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检验判废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申办报废、注销手续。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检查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须按相关要求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二)对因故需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须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并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改造、维修竣工并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提交验收检验申请。

    (五)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出详细记录,所属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学校每学期检查(或抽查)12次,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1. 学校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管理人和使用人员的培训情况;

    3)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2. 特种设备管理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二章  气钢瓶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在使用充有气体的气瓶时:

    1. 必须首先检查气瓶上的标签或其它标识,确认盛装的气体性质,避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的措施下使用高浓度、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

    2. 检查气瓶及瓶阀外观,确认无严重损坏的痕迹;阀门不松动,螺纹未损伤。

    3. 根据不同气体种类选择减压表,并将其与气瓶紧密连接,用待检气体清洗阀体内部后与分析仪器连接。与仪器的连接管路也应视被测气体种类来确定。严禁使用被油渍沾污的减压表或管路。

    4.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装其他气体,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应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

    5. 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气瓶的稳定,避免碰撞或倒伏。气瓶放置应避开热源;远离射线、电磁波和振动源。

    6. 应保证实验室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检测中排出的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通过管路排出实验室(必要时应经过吸收或其它措施处理),不允许在室内直接排放。

    7. 使用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必要时应佩戴防护用具。

    8. 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关闭样品(或标准)的阀门,确认无泄漏后放回气瓶架或专用推车上。

    9.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如有施工需要进行电焊操作,必须提前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停止使用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施工屋内现场停止使用所有气体,并将气瓶移放至安全区域。

    10.及时检查载气、燃气及助燃气体的使用状况,保证各种气瓶不发生泄露,并保证足够的工作压力。

    第六条 气瓶存放管理规定

    1. 日常经常使用的气体标准物质应放置在库房或实验室气瓶架或专用推车上,随用随取,用后放回原处。

    2. 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如当天不能完成检测的应移至楼外或专用库房,放置在安全位置。

    3. 用于科研的气体标准物质,在研期间应放置在专用气瓶架或专用车上,随用随取,用后放回原处。在项目结束后除留下部分样品作为标准放置在楼内库房中外,其余气瓶全部放置于指定库房或放气处理后待用。

    4. 库房内存放的标准气体气瓶应按照化学特性分区摆放,避免氧化性气体与还原性气体、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等相互之间可能发生反应的气瓶相邻放置。

    5. 所有分析仪器使用的燃气一律通过管路输送,特殊情况必须在楼内现场使用的须先报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6. 必须在楼内使用的大钢瓶必须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倒状。

    7. 所有气瓶存放应避免重击、日晒、雨淋、避开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楼内库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

    第三章  压力蒸汽灭菌锅操作规程

    第七条  责任

    1.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对压力蒸汽灭菌锅操作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日常运行及维护、定期维护、定期点检及保养由压力蒸汽灭菌锅操作者负责。

    第八条  操作规程

    1.工作环境。 环境要求通风、宽敞、地面平整,不准与有腐蚀性物品摆放在同一空间。

    2.操作步骤

    1)开盖:向左转动手轮数圈,直至转动到顶,使锅盖充分提起,拉起左立柱上的保险销,向右推开横梁移开锅盖。

    2)通电:接通电源,此时欠压蜂鸣器响,显示本机锅内无压力(当锅内压力升至约0.03Mpa时蜂鸣器自动关闭),控制面板上的低水位灯亮,锅内属断水状态。

    3)加水:将纯水或生活用水直接注入蒸发锅内,观察控制面板上的水位灯,当加水至低水位灯灭,高水位灯亮时停止加水。当加水过多发现内胆有存水,开启下排汽阀放去内胆中的多余水量。

    4)放样:将灭菌物品仪器堆放在灭菌筐内,各包之间留有间隙,有利于蒸气的穿透,提高灭菌效果。密封:把横梁推向左立柱内,横梁必须全部推入立柱槽内,手动保险销自动下落锁住横梁,旋紧锅盖。

    5)设定温度和时间:按一下确认键,进入温度设定状态,按上下键可以调节温度值,再次按下确认键,进入时间设定状态,按左键或上下键设置需要的时间,再次按动确认键,设定完成,仪器进入工作状态,开始加热升温。

    6)灭菌结束后,关闭电源,待压力表指针回落零位后,开启安全阀或排汽排水总阀,放净灭菌室内余气。若灭菌后需迅速干燥,须打开安全阀或排汽排水总阀,让灭菌器内的蒸汽迅速排出,使物品上残留水蒸气快速挥发。灭菌液体时严禁使用干燥方法。

    7)启盖:同第一步。

    第九条 注意事项

    1.堆放灭菌包时应注意安全阀放汽孔位置必须留出空气,保障其畅通,否则易造成锅体爆裂事故。

    2.灭菌液体时,应将液体灌装在耐热玻璃瓶中,以不超过3/4体积为好,瓶口选用棉花纱塞。

    3.本器尽量使用纯水,以防产生水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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