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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青海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的依据和主要任务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依据教育部(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海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青海大学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青海大学实验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合理选购,精心维护,强化管理,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不断改善和提高实验设备装备水平,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实验仪器设备科学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试行校、院、系(部或中心)三级管理制度,系(部或中心)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选购、维护和日常管理;校、院为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提供经费保障,对闲置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所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做到账、物、卡相符,并按年度进行更新。

    第五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均对校内完全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其仪器设备在确保正常实验教学的基础上可对社会开放。

    第六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作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功能、指标),认真做好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工作,未经批准严禁私拆设备仪器。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各实验室必须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条  4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按要求必须入驻青海省科技厅和青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为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共用。确保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充分发挥效能,在完成校内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努力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使用,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三条  按照青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要求,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以及利用该设备申报的项目、开展的科研活动、发表的科技论文、取得的科技成果、培养的硕博人才等。

    第四章  实验设备的更新与报废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必须本着从教学、科研实际出发的原则,系(部或中心)根据大学和学院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费指标,实施项目申报与设备采购。

    第十五条  新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必须与本实验室定位和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密切相关,必须确保新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备更新要提前做好年度更新计划,优先保障本科实验教学需求。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严格按照大学和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参照教育部、大学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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