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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青海大学医学部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保障实验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实验室工作必须在大学党委和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和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安全委员会的安排部署下,由各系(部)、实验(研究)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具体实施管理。

    第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确保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青海大学、医学院相关实验室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要求。

    第二章  医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部(委、局)和地方政府行政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依托青海大学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实验示范中心等。

    第六条 学院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必须在大学和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青海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所在系部、实验(研究)中心必须根据国内、外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行业发展导向,按照国家部(委)、青海省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要求,围绕培养创新性人才、开展创新性研究,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学院党委和各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并予以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大学要求,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依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管理和运行,接受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院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和开放共享程度。

    第三章  医学院科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是指以开展科研活动,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实验(研究)中心和研究室。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确保开放共享目标实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以创造较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科研实验室在学院领导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思路开展科研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使用与管理

    (1)实验室里应保持整洁,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在工作区内禁止饮食、吸烟和存放食物。

    (2)工作台每天至少清洗一次,实验工作区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进入实验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必须穿工作服(白大褂),时时注意保持本室卫生。

    (4)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按操作规程操作,重要设备仪器,需经专人考核,考核通过方可使用。在操作仪器时,注意力要集中。违反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责任,损坏的仪器设备要酌情赔偿。

    (5)实验结束后,将实验设备、仪表恢复原状,切断电源,关好自来水和风机,清理实验环境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中所借公用仪器,用完后及时归还,并做好记录,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6)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作好书面记录,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全部工作任务。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带领全室技术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课题,组织课题的实施、总结及成果申报。

    (3)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养计划,有计划地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外语及计算机培训。

    (4)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做课题的研究生等进行指导与管理

    (5)负责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及科研研讨会。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实验室技术人员对实验室主任负责,服从其领导,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2)增强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实验室安全,并做好安全记录。

    (3)做好实验室工作记录,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对实验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1)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标签到位;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完善保存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信息。

    (2)贯彻执行大学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拟订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指导其他人员正确使用。

    (3) 开展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及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管理。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安全法规、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安全培训上岗制度,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预防措施,掌握应急预案。

    (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等)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分类存放,双人双锁管理,配齐安全防护设施。

    (4) 所有电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为防止短路等事故而发生火灾,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大学和教育部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室是指主要承担本、专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医学教育方针,确保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实验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在学院领导下,由各系、部根据学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医学教育改革需求开展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使用和管理

    (1)教学实验室首先要确保本、专科实验教学需要,使用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2)各实验室技术人员根据实验要求准备实验所需物品,并向教师说明或在实验室内明示通告,上课教师有责任要求学生按要求存取、使用实验物品。

    (3)实验结束后要按照要求对所用的仪器进行必要的清洗和整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监管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违规实验和随意实验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4)对于实验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必须事先调试,并向教师说明使用要求和有关仪器的注意问题,指导学生使用。使用人及任课教师授课后要对仪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5)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教师或学生)负责。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学生,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对于教师指导不利和监管不严所造成的损失的,除追究学生责任外,还要追究教师的责任。

    (6)实验课结束后,教师与各实验室管理员或值班人员进行交接,技术组人员要认真验收检查,发现问题与教师沟通,并听取和询问教师对实验课教学准备的要求和意见。协调、检查沟通后,共同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本。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水、电、门、窗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1)实验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积极参加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实验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新的实验教学软件。

    (2)实验教师要注意实验教学方法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内容,设计和安排新实验,确保实验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先进性。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内容的教学研究。

    (3)实验教师要配合实验组长和教研室主任作好每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设计实验题目(标明原开、改造、新开的实验数),安排实验时间;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向实验室提交本学期开设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耗材等的种类及数量预算报告。

    (4)负责向学生讲授实验室的要求和学生实验守则,安排值日生,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的仪器和物品,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使学生一进实验室就有一种责任感。

    (5)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实验教学资源分配,监督学生正确使用仪器,做好使用记录。准确讲授实验内容和作好实验课堂指导,解答学生提出问题。检查学生实验过程,审阅实验结果,批改实验报告,并实事求是给出学生实验成绩。

    (6)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负责公用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收缴工作,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接,同时作好交接记录。实验完毕后实事求是地填好实验室工作日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协助教师作好学生实验技术的指导工作。

    (2)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有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参加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3)实验技术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如药品、材料、试剂配制和仪器设备等准备)。

    (4)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试剂等实验用品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作好实验后的整理工作。

    (5)作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6)要负责对实验室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制定工作,并负责对学生所用仪器操作的培训。

    (7)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仪器说明书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作到帐、物、卡相符。对进实验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如实验用品、仪器、仪表、玻璃仪器、实验台、实验凳等均要编号,按实验组落实到每个学生)。协助库管员收缴学生赔偿款。每学期结束后作好仪器设备、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8)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编制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软件,落实计算机管理制度。

    (9)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实验后要检查值日生的情况,使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并记好工作日志,方可离开实验室。

    (10)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实验室主任所安排教学任务,与实验教师协商提前一个月提交仪器药品计划详细名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验守则

    (1)遵守实验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进实验室换实验服,听从教师指挥,讲文明,讲礼貌。不高声喧哗,保持实验室安静,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保持实验室的整洁。

    (2)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分组要求使用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等;爱护仪器,遵守操作规程,节约原材料,任何仪器设备和药品等不经指导教师许可,不得动用。教师准许使用的仪器,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如有损坏或丢失,立即向老师报告,等待处理。

    (3)树立良好的学风。实验前认真预习,力争目的明确,原理清楚,方案可行;认真听讲,积极思维;实验中头脑清楚,细致观察,仔细操作,严谨求实,勇于创新;按时完成实验,原始记录真实完整,结果合理可靠。按时交实验报告,内容简明,数据完整,字迹清楚,讨论具体深入。

    (4)按指定的位置做实验,不乱动别组仪器、物品等。做完实验,要将仪器、物品、实验凳和实验药品等放回原处。

    (5)值日生要最后检查实验室的物品摆放是否整齐,把实验室的卫生彻底打扫干净,仔细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经管理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大学和教育部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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