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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考务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

    青海大学医学院考务工作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理顺我院考试管理体制,规范考务工作运行程序,提高考务工作质量,推进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教务处是学院考试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和质量监督。

    第二条 各系(部)是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所属教研室进行命题、组卷、联系制卷以及阅卷和试卷分析;负责查处考试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条 学院考风考纪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考试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前九周结束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考试由系(部)自行组织安排,教务处安排考场,学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 各系(部)根据考试安排提前一周将考试监考人员名单

    报教务处。

    第六条 凡自主命题考试的各相关教研室须将试卷(A、B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并在《青海大学医学院考试试卷印制审批表》上签名后,提前1周交教务处教务科审核、制卷,试卷印刷后由系(部)指定专人提前1天领回本部门保管,在考前30分钟发至主监考人员手中,凡题库命题考试的各相关教研室须在考试前三天由教研室负责人到教务处抽题组卷,教务科负责试卷装订、保管并按考试时间送入考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习、见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因病、事假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无故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5者。

    第八条 考生座次表由各系提前一周排定,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以便安排各考场试卷;一份贴于考场门口,以便考生入场对号入座。

    第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及时收回试卷及答卷纸,并仔细按考号顺序整理试卷、核对份数,确保无误后,交相关教研室验收,并将考场登记表交教务科。

    第十一条 出现重大考试事故(如集体作弊、试题泄漏等)的考场,教务处有权决定考试无效。

    第三章 命题、阅卷及考试分析

    第十二条 各系(部)根据教务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教研室或相关人员做好命题准备工作;命题教师应具备总体把握本课程的知识结构、内容及考核特点,并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极强的保密意识。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力求做到客观、科学地反映教学效果,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命题范围原则上应以相应课程教学大纲为准,重点考核学生掌握“三基”的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命题时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设计题型和合理分配主、客观性试题之比例,一套试卷的考核时间为120分钟,总分为100分,题型不少于5种(包括选择题、名词解释、填空题、是非题、简答题、论述题、病例分析题等);其中基础知识应占60%,综合运用性知识应占40%;易和较易试题应占40%~50%,中等难度试题占30%~40%,较难或难试题占10%~20%;同一课程的考试及补考试题(A、B卷)在内容结构、难易程度及题型等方面应平行相当,不能简单重复。考查课及选修课考试题型由各教研室自定,但题量不能过少,答题时间控制在1小时。

    第十五条 试卷编制应做到题意明确、科学、合理;文字通顺简洁、表述准确、标点符号无误;不出政治性、科学性的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切忌出偏题、怪题和超纲题;编制的试题在同一道试题可以只考一个知识点,也可以考核不同章、节多个知识点;应避免在同一份试卷中对一个知识点进行重复考核和相互提示答案之现象。

    第十六条 开卷考试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开卷考试一律以主观性试题为主,其形式可为口试、操作、实验设计、论文、调查报告等,应根据课程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

    第十七条 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编制应做到:客观性试卷的答案必须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规范、简洁,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内容并科学、合理地编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标明得分点。 第十八条 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秘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由教研室通过统一地点、统一时间、流水作业方式集体组织进行,阅卷人必须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评分,试卷阅完后不得随意改动分数,特殊情况(如命题或评分不当等)必须更改时,由教研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定,方可更改。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应有详细记载,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最终成绩评定及报送工作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教研室指定专人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校对无误后签字,提交学籍科。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更改成绩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教务处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对缓考、旷考或舞弊者,须注明字样。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结束后,教研室应对学生考核成绩及试卷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改进教学工作的措施,写出考试分析报告,报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四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 补考或缓考与重修课程考试同正常考试一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补考

    课程结业考试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不参加补考者不得参加重修。

    第二十五条 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可申请缓考:①因病住院(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者;②因公事(学校委派参加重大赛事、会议等)外出者。

    2、缓考的审批手续及缓考安排: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系(部)审核,不迟于考试前一天报教务处,获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考试实行严格考教分离(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阅卷),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申请一次重修。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

    一、二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重修,三、四年级学生经补考不及格或考试成绩不理想者(考试舞弊者除外)可申请重修,每门课程只能重修1次,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 每门课重修人数20人以上组班上课,20人以下不组织上课、不安排辅导,由学生自学,学期结束时参加教务处安排的考试。重修课程考试以实际成绩记载。

    第五章 主考、监考、考务与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主考、监考、考务与巡视均为考试组织实施过程和考纪考风的监督与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每个考场设监考人员2-3名。监考人员应全面熟悉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入座情况,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

    2、发卷前重申考场纪律;

    3、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牌;

    4、对考场出现的违纪行为要及时提出警告,并有权对舞弊者作出停止考试的决定,有权将破坏考场秩序的考生逐出考场;

    5、认真做好考场情况记载,考试结束后将考场登记表交教务处;

    6、考试结束,按规定时间收卷、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送交考试组织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 考务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熟悉考场安排,落实考试任务;

    2、在考试过程中,认真巡查各考场情况,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巡视人员由系(部)主任和考务人员组成,每场考试安排1-2名巡视人员,巡查、监督考试各环节工作人员到岗履行职责情况和学生考试纪律,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出现违纪情况,按照《青海大学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情况,按照《青海大学医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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