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证新开课和开新课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师新开课
第二条 教师新开课,指新入职(除在高校长时间从事课程教学任务)或转入教师岗位初次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主讲工作。
第三条 教师新开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参加青海省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或已取得高等学院教师任职资格。
2.经青年教师传帮带培养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出具意见,同意承担主讲任务。
3.青年教师要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并经培训组织管理部门认定合格。
4.青年教师要担任至少一学期的助课。
第四条 教师新开课的审批程序
1.新开课的教师本人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青海大学教师新开课审批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2.教研室根据教师助课等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及教学效果提出推荐意见,并由教研室主任签字,上报系(部)。
3.青年教师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仔细研究教学大纲、熟悉教材、查阅有关资料,认真编写讲稿及教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备课。开课前至少应写出本学期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授课讲稿,准备好二分之一以上的习题,并做好实验等准备工作。
4.教学管理部、督导室组织试讲。试讲内容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各一学时。指定内容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内容提出。自选内容应该是课程的重点或难点的部分。同行教师对试讲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教研室推荐意见对是否具有独立担任该门课程主讲工作的能力作出判断。
5.各系(部)根据教研室推荐意见和专家的评价意见,作出能否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审批意见,经主管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学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五条 对新开课教师的培养与检查
1.为了尽快提高新开课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各院、系(部)应为批准新开课的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主讲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培养和帮助新开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新开课教师应主动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教学情况、请教教学方法运用、重点难点的把握等方面的问题,指导教师不仅要指导新开课教师了解专业培养计划,掌握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的重点难点及撰写教案和讲稿等,并且还要通过听课等方式帮助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并在课程结束后,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评价报院、系(部),作为对新开课教师教学状况考评的参考。
2.为保证教师新开课的教学质量,学院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1学期不得少于3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新开课教师,促其研究教学方法或调整教学方案,以保证新开课的教学质量。
3.经教学管理部和院、系(部)对新开课教师进行首次评价后,新开课教师仍不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的能力,延长半年助教,期间不予计算职称年限,再次评估后仍不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能力者,经院、系(部)研究,报教学管理部审核,撤销其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重新进行1年的培训或建议人事部门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章 教师开新课
第六条 教师开新课,指已经取得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资格并且教学效果良好,根据教研室工作安排或个人要求,需独立讲授另一门课程。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条件
1.正在主讲或已经主讲过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2.对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作了认真深入研究,写出该课程一学期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讲稿,准备好二分之一以上的习题,并作好了实验及上机操作等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教师提出申请,填写“青海大学教师开新课审批表”。
2.教研室填写推荐意见。
3.系(部)根据教研室推荐意见和试讲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开新课的审批意见,并由教学管理部(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存档并报校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