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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院中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院中青年教师科研能力的培养,推动学院科研工作跨上新台阶,并为广大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中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和申报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学院研究决定设立青海大学医学院中青年科学技术研究基金。为了规范基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中青年科研基金资助范围:基础医学研究、应用医学研究、中藏医药学研究、预防医学类研究及其他相关学科类的研究。

    第三条 学院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学院年度的教育行政事业费,并积极拓展基金来源。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金主要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科研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处于学科发展前沿的学科前期研究;具有地方特色的研究;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发前景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科学可行,有望获得国家、省部级资助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学院中青年教师和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下教师申请比例为30%)。

    第六条 凡已获得学院中青年科研基金资助的教师,原则上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学院中青年科研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采取择优支持的原则。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2年。

    第八条 申请者需如实填写《青海大学医学院中青年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初审后,上报学院科研项目部。

    第九条 学院科研项目部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答辩、评审和立项职能,并检查项目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对项目进行宏观管理。

    第四章 审批下达

    第十条 学院科研项目部根据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对课题的立项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确定。

    第五章 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课题负责人按规定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青海大学医学院中青年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学院科研项目部,一份存申请者所属部门,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计划实施检查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半年或一年须认真填写《青海大学医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报送者所在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学院科研项目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执行年限等变更,项目负责人需提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项目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离岗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含半年),需委托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学院科研项目部备案;离岗超过半年的,所在部门需和科研项目部协商变更项目负责人;离岗超过1年的,按“终止计划”对待。

    第十五条 学院科研项目部每半年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开展半年或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对研究计划因客观原因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学院科研项目部有权决定撤消或终止。对研究计划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应行退赔。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青海大学医学院中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依据青医(20034号《青海医学院科研项目(财务、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每半年至一年对资助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资助经费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期划拨50%资助经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第二期资助经费将根据中期检查结果酌情拨付。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学院科研项目部将建议停止拨付经费,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

    2.在项目结题、验收前,由所在部门向学院科研项目部提交验收申请,科研项目部审核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3.项目结题验收后,全部技术资料及成果须在1个月之内及时报送科研项目部(一式二套),以便归档。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学院科研项目部将组织优秀科研项目申报省级科研成果并推荐参加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项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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