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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3    浏览次数:

    2014级、2015级、2016级博士研究生: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字〔2017〕5号)与《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的通知》(青财教字〔2017〕454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由10000元/生/年,提高至13000元/生/年。现对我校2014级、2015级、2016级符合资助条件的20名博士研究生2017年3月至7月(5个月)每生每月补发300元,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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