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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10    浏览次数:

    教研[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训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 高度重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重视课程学习,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和紧迫任务。

    2. 立足研究生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加强课程建设。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立德树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打好知识基础、加强能力培养、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尊重和激发研究生兴趣,注重培育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以强化单位责任、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培养单位主体作用,调动单位、教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加强规范管理,鼓励特色发展,为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提供稳固支撑。

    二、强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课程建设责任

    3. 发挥培养单位课程建设主体作用。培养单位应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功能,重视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切实转变只重科研忽视课程的实际倾向,把课程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课程质量作为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4. 完善投入机制,健全奖励体系。培养单位应统筹使用各类经费,加大对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的常态化投入。支持和奖励研究生教学,建立完善课程建设成果奖励政策,把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院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考核评价指标权重,提升课程教学工作地位。

    三、构建符合培养需要的课程体系

    5. 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完整贯彻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知识基础,培育人文素养,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避免单纯因人设课。科学设计课程分类,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增加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等课程。

    6. 提供丰富、优质的课程资源。加大课程开发投入力度,跨院(系)统筹课程资源,建立开放性、竞争性课程设置申请机制。增加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探索将在线开放等形式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的机制办法。鼓励培养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

    四、建立规范、严格的课程审查机制

    7. 严格审查新开设课程。建立完善新开设课程申报、审批机制,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坚持按需、按标准审查课程。对于申请新开设课程,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新开设课程,应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批准正式开设。

    8. 定期审查已开设课程。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除管理部门和内外部专家外,注意吸收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查。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五、加强研究生选课管理

    9. 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课程学习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培养和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课程计划的制定,应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研究生已有基础和兴趣志向,重视全面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需要。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更好发挥导师组和培养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制定的指导和审查,严格对计划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10. 形成开放、灵活的选课机制。建立完善研究生跨学科、跨院(系)和跨校选课的制度机制,支持研究生按需、择优选课。扩大研究生的课程选择范围,增加课程选择和修习方式的灵活性。在相对集中安排课程学习的同时,支持研究生根据培养需要在论文工作阶段修习部分相关课程。

    六、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

    11. 促进学生、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研究生参与教学设计、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注意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促进课程学习中的教学互动。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发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要求和指导研究生积极开展自主学习。

    12. 优化课程内容,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根据学科发展、人才需求变化和课程实际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凝练课程内容,加大课程的教学训练强度。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强化研究生对创新过程的理解。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

    13. 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构建研究生课程学习支持体系,为研究生提供个别化的学习咨询和有针对性的课程学习指导,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交流活动。加强教学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课程中心等信息系统建设,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七、完善课程考核制度

    14. 创新考核方式,严格课程考核。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15. 探索建立课程学习综合考核制度。根据学校、学科、博士和硕士层次的实际情况,结合研究生中期考核或设立单独考核环节,对研究生经过课程学习后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进行综合考核。对于综合考核发现问题的,指导教师和培养指导委员会要对其进行专门指导和咨询,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不适宜继续攻读的应予分流或淘汰。

    八、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16. 加大对教师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激励与支持。深化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提高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在教师薪酬结构中,特别是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比重。将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相关系列教师考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加大对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资助力度。对在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

    17. 加强师德与师能建设,提升课程教学能力。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政策措施,引导和要求教师潜心研究教学、认真教书育人。明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要求,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与服务。支持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鼓励国际和跨学科合作。实施新、老教师结对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建设教学交流和教学技能培训平台,有计划地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

    九、加强课程教学管理与监督

    18. 严格课程教学管理。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法严格教学管理。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研究生课程开课前,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针对选课学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提交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19. 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体系。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建立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完善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注重通过评价监督发现优秀教学典型和进行经验推广。鼓励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以及国际认证组织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

    十、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0. 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通过规划引导、资源配置和质量监管等手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培养单位不断加强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管理。鼓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课程建设试点和课程建设示范项目,组织开展课程建设经验交流,营造重视课程建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政策,对研究生教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研究生教学成果的奖励力度。

    教育部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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