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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外出做试验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14    浏览次数:

    随着我校研究生规模的扩大、研究生导师对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的日益广泛,外出做试验的研究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学校和研究生权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外出做试验的条件

    我校规定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硕士科学学位前一学年,硕士专业学位和博士前一学期)不能以任何理由请假外出做试验,研究生在进行论文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请假到校外(指外单位,以下同)做试验:

    1.我校外聘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学生。

    2.研究生完成我校与校外单位的合作课题,需要到合作单位进行研究试验。

    3.我校不具备试验条件,需要借助校外条件完成导师的科研项目。

    二、研究生外出做试验的审批

    研究生外出做试验需履行如下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青海大学研究生外出试验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合作科研需到校外作试验的需持合作课题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需借助校外仪器设备完成试验者需附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并要有详细说明。

    2.外出单位、外出单位导师合作人、导师、学位点负责人、院系主管院长签署具体意见。

    3.报研究生院批复、备案。

    三、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

    1.导师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外出做试验的研究生聘请校外副导师。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由导师全面负责,外出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由导师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外出研究生应自觉遵守我校和外出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3. 研究生外出期间必须及时返校参加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切重要环节(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

    4. 研究生外出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必须从导师科研经费支出。

    四、成果的知识产权

    1.研究生外出试验期间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青海大学所有。

    2.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与外出试验期间研究相关的论文,作者单位必须署名青海大学,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同为该文章的联系人(或通讯作者),其它作者署名须按参加该研究工作的贡献大小由校内外导师协商确定。研究生毕业后发表涉及该研究相关内容的文章,须经校内外导师同意后,仍应以青海大学的名义发表。

    五、违规处理办法

    1.未经研究生院许可私自外出做试验的研究生,按旷课论,不准进行论文答辩,并按青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2.受导师指派到外单位做课题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由导师个人负责,并扣发研究生外出期间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

    3.对于违规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我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者学校保留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本规定自2013年8月起执行。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青海大学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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