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科研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科研记录,保证原始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再现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三条 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工作中所做的所有实验都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 科研记录用纸统一使用《青海大学研究生论文科研记录本》(下简称《科研记录本》)。《科研记录本》专供研究生学位论文科研记录使用,不得记载其它无关事项。
第五条 《科研记录本》封面应写明研究生学号、姓名、专业、研究方向、论文题目、起讫日期、指导教师等。
第六条 《科研记录本》内目录应该包含每个实验的题目、页码和日期。
第七条 每个实验的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实验名称、实验时间、实验对象。
(二) 实验目的、实验设计方案(应注明设计者)。
(三) 实验条件(如实验场地、实验环境、实验装备和材料等)。
(四) 实验方法及出处。
(五) 实验过程。
(六) 实验结果、结果分析。
(七) 实验人员、记录人员、记录日期。
(八) 有关该研究工作的各种讨论,特别是导师或导师组成员与研究生之间的各种讨论交流、导师意见或建议等。
(九) 有关该研究工作的主要参考文献。
(十) 有关该研究工作的阶段小结,研究生本人的设想思路等。
第八条 可以粘贴在《科研记录本》上的实验记录有:
(一) 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科研记录本》上,并注明其在计算机中的文件名。
(二) 选用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科研记录本》的合适位置上,并注明底片编号,如为数码照片,应注明其对应的文件名。
第九条 应与《科研记录本》一同保存的实验记录有:
(一) 计算机中的各种采样数据、谱图文件以及所有与实验相关的数码照片文件应按《科研记录本》中的实验顺序排列,依据一定规则命名,并最终刻录成光盘。
(二) 与实验相关的生物标本或样本、组织切片等材料编号后保存。
(三) 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并编号。
(四) 未被选用但与实验相关的其余照片应保存在专门相册中,并注明相应底片编号。
(五) 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科研记录要求:
(一)强调原始性,原始记录不可先写在草稿纸上,再抄在记录本上。不得写“回忆性”记录,不得伪造、编造数据。
(二)原始记录,要完整、有时间顺序。
(三)记录要用钢笔,不可用圆珠笔或铅笔,注意字迹工整。
(四)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不得加页、缺页、错页或挖补,行文当中不得空页。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必须修改,不可以使用修正液,不可以完全涂黑,应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可用醒目的记号标出错误之处,注上“记录有错,不要!”字样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五)如有其他记录、图片等需要粘贴在实验记录本上,要粘贴牢固,防止脱落。
(六)注明实验开始、结束时间,记录后要签署实验操作者姓名,导师检查后签字。
(七)常用的英文缩写应当符合规范并得到公认,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
(八)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精度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记录本》使用期间由研究生本人保管,课题负责人和导师可以随时查看审核,其他人员如需要参考阅读时,需经课题负责人或导师同意。《科研记录本》应当妥善保存,实验操作时应远离感染性和腐蚀性材料,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有保密要求的科研按有关保密规定使用和保管实验记录本。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科研记录本》等实验记录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实验记录,审核记录是否完整和真实;研究生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对实验记录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记录本》,检查不合格者不容许申请答辩。科研记录的检查结果将与研究生的评优、学位论文答辩结果等挂钩。
第十四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后,《科研记录本》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实验相关的光盘、生物标本或样本、组织切片、底片、照片等实验记录应与学位论文一并按要求整理归档并上交研究生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原则上应提交《实验记录本》原件归档,如原件必须留在联合培养单位的,可以用复印件归档,但须提交关于原件去向说明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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