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药学学位点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与权利,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岗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青海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青大校研字〔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药学学位点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具有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药学硕士指导教师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制度,实现“导师资格管理”向“导师岗位管理”转变。
第四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院系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导师选聘
第五条导师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鼓励跨学科联合指导,鼓励以团队形式进行指导。
第六条导师选聘基本条件按照《青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章导师岗位职责
第七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导师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导师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治素养、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增强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事业心、责任感,全面指导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八条导师应把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在思想、学业、心理、就业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教育、指导、疏导和帮助。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第九条导师应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与培养的职责
1.积极参与制订修订培养方案,并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2.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方案,主持或参与课程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包括更新课程资源、创新教学方法、转变课程考核方式。
3.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科研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社会实践等各类实践活动,强化学术指导,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4.外聘行业导师在培养研究生毕业时,必须以学生第一作者、青海大学医学部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其专业相关的期刊学术论文至少1篇。
5.严把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论文撰写及预答辩等工作。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对研究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
6.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学习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涵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7.导师应与所指导的研究生保持密切联系,除正常课堂教学和实验环节外,保持与研究生每月不少于 2 次的面对面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以及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为研究生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第十条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导师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第十一条导师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十二条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院、院系学位点、导师团队统筹安排的工作任务,协助做好研究生招生、培养、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毕业答辩、就业、日常管理等相关常规事务性工作。其中,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毕业答辩等工作中聘请的专家费用按照《青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青大校研字[2022] 4号)规定由学位点负责核算和汇总,由研究生院统一报销,不足部分由相应研究生导师负责承担。研究生就业工作由导师协助学位点完成,帮扶责任人为该生导师,该生是否完成就业将直接影响学生毕业评优及导师往年招生。
第四章导师岗位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为导师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四条导师拥有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的权利,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制度建设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十五条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学校给予招生指标倾斜的权利。
第十六条导师对达到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有录取建议权。对不能完成培养过程主要环节的研究生,有权提出分流或淘汰。
第十七条导师对研究生学业水平和思想品德修养有评价权。对学术道德行为失范、违纪与违法的研究生,有权向学校建议终止其学业。
第十八条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类评奖评优方面(中期考核、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享有推荐权。
第十九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导师享有审核权,导师对研究生出现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拥有建议学校追责的权利;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其他学术论文及成果享有审核权。
第二十条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根据校院规定有享受相应的工作量与奖励性绩效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导师享有学校组织的各类研究生导师评优评奖的权利。
第五章导师培训
第二十二条导师培训是为支持导师更好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旨在切实强化导师的立德树人职责,规范导师的指导行为,提高指导研究生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导师培训具体按照《青海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导师招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导师招生采取申请-考核制,招生条件与认定程序按《青海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可以招收相同一级学科的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专业型研究生导师只能招收专业型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每年招生原则上不超过 2 名,专业型硕士生导师每年招生原则上不超过 3 名。
第二十七条实施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扩大师生双向选择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省外行业导师在招收药学专业研究生时实行双导师制,需与本单位一名内部导师共同指导,学生毕业成果两名导师需为共同完成人。
第二十九条对在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或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导师,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七章导师变更调整
第三十条在培养过程中导师一般不作变更调整。对于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境)一年以上、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科专业建设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等确需调整的研究生导师,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提交研究生院批准后,做变更调整。
第八章招生年限
第三十一条导师招生年限按照《青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修订)》《青海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获得延期招生资格的导师每年须提交延期招生申请,且每年最多招收 1-2 名研究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药学学位点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由药学学位点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2年9月18日
青海大学医学部药学学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