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条件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 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为持续提高教学内涵建设,抓好人才 培养根本环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课程体系、内容及 方法改革,构建课程建设的良性发展机制,进一步规范课程 建设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主要包括线上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 式课程、社会实践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通识类课 程、实验(实践)课程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向国家级和 省级推荐的课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课程项目负责人原则要求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除开发类课程项目外,主讲本课程应不少于 2 轮。
第四条 课程申报及立项时间一般为每年春季学期,各 个专业的课程实行轮流建设制,每个专业至少保证有 1 门在 建课程。
第五条 根据学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各教学单位在 建项目情况,各单位限额申报,择优推荐,学校立项。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推荐项目需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讨论研究,通过后推荐。
第七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通过课程申报、教学指导 分委员会评审后进行限额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立项,并 签订课程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责任主体: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申 报单位管理制。负责人要把握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 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年度检查和鉴定验收等全面 负责,并按学校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课程所在单位及教 务处负责课程建设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九条 建设周期:根据项目类别课程建设期一般为 1-2 年,延期不超过 1 年。
第十条 中期检查:学校根据课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开展 中期检查,对于建设进程缓慢的项目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对 于建设进程严重滞后的项目予以停建,通报并统筹经费,课 程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课程建设项目,次年,所在单位的 各类课程项目按照拟立项数减 1 的方式,限制立项数量。
第十一条 结项展示: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课程建设结项 展示,采用课程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学校组 织进行公开直播展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项验收,对按期完 成任务书及指标要求的课程给予结项;对于未完成建设的课 程项目,予以延期,如在延期期限内仍未完成,按照“不予 结项”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示范推广:对于通过结项验收的课程项目, 项目负责人需进行课程建设的教学方法、教学成果、教学改 革等内容的经验分享和推广。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的经费按照学校资助专款专用的 原则,凡明确用于课程建设的专项经费,不能挪作它用,预 算、开支严格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按照年度拨付额度,按照项目年度 预算当年必须支出完毕,不做结转;建设周期内经费未执行 完毕,予以统筹。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额度按照课程建设项目类别和级 别进行区分,具体资助额度以当年的立项通知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原《青海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