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后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 位评定资格:
1.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士 学位评定资格者,在毕业前解除处分后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未通 过者,可以参加次年4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和星期天由教务处组 织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学校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 (1)公共课考核包括大学英语和 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分值各占50%;(2)专业综合考核包括1 门专业基础课和1门专业课,考核分值各占50%。
2.因未达到《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三条第2款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参加次年第三个星期 六和星期天由教务处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恢复 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第三条 学士学位缓授工作程序
1.受理程序:缓授学位的学生在毕(结)业后次年3月底向 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者,填写《青海大学 学士学位缓授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参加学校规定的相 关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符合缓授学位条件者,由教务处提交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评定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经过初审的缓授予学 士学位申请及学生名单提交学位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定,学位委员 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和“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给同意缓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其 它
1.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