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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本院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评定授予所学专业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即;课程平均成绩≥70分;

    3.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2.学生超过规定修业年限(七或八年)而结业者;

    3.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

    第五条  在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内,学生因未达到毕业标准自愿结业离校的学生,可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时间内(七年或八年)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达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向学院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在毕业前解除处分后可向学院申请学位授予,申请未通过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根据《青海大学学士学位缓授办法》申请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第七条 因未达到第三条第2款要求,未取得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根据《青海大学学士学位缓授办法》申请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第八条  学院鼓励学生辅修专业并申请学位。学生在取得本专业学位的前提下,其辅修专业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授予青海大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所有学分,达到辅修学位授予要求,但第一学位仅因考试成绩未达要求者,可按延期授予学位对待,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第一学位后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应该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意见,上报教学管理部。

    第十条  教学管理部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部学籍科负责公示和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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