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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医学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麻醉药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章第112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要求,结合本单位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的范围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本院麻醉药品仅供本院教学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第四条 麻醉药品的申购根据各实验室麻醉药品年度使用种类和使用量统计情况,按照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相关管理办法,统一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药品运输由供应商负责。

    第五条 麻醉药品的发放是以各实验室上报采购种类和数量为依据,由实验室主任或安全管理员申购并领取,保存于本实验室麻醉品专柜中。

    第六条 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其使用记录保存三年备查,帐册保存五年备查。

    第七条 各实验室调配麻醉药品制剂时,要做到称量准确,双人核对并签名。

    第八条 麻醉药品的使用要做到记录详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使用内容中要清晰记载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内容、使用麻醉药品种类和数量,由带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签名确认。

    第九条 使用完毕的空安瓿和其他容器由各实验室麻醉药品领取人员统一交回。实验废弃物(如实验动物尸体)、实验废液按青海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办法予以处置。

    第十条 麻醉药品存放地点需安置防盗门窗,装设监控摄像头,并与学院整体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使用的院内各部门接收学院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大学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并按照检查结果和意见对其管理环节进行优化完善。

    第十二条 违反管理制度,出现麻醉药品领取与使用数量不符,登记记录不全等现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库房对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每年报损一次,经院领导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下销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麻醉药品管理环节参照国家、教育部和大学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度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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