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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了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开放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 凡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具备开放条件实验室填写《青海大学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由实验室管理处邀请专家审议后批准,应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开放。

    第三条 学生个人或科技创新小组或社团组织利用课余(假期)时间进入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进入开放实验室的计划,填写《青海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报所在院(系、部),院(系、部)签署意见并初核工作量后,报校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返院(系、部),并报教务处备案,由院(系、部)具体安排学生进行实验。

    第四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验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实验结束后应提交实验报告一式二份,并应有实验指导教师的签字,一份报所在院(系、部),一份交开放实验室,作为开放实验室的考核依据。

    第三章 开放的形式和学分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创新型、跨学科综合型以及实验延伸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活动。

    ⑴ 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研究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考核评分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⑵ 学生科技创新型:学生自行拟定科技创新内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在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实验,以阶段性成果(实验报告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⑶ 跨学科综合型:学生自行创新设计实验、试验装置与调试、或跨学科综合型、延伸型实验,在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与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要认真填写开放实验卡片,开放实验卡片和学生的实验报告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存入实验室档案。

    第七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院、系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记入总学分,本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按已批准开放实验的内容和预计工作量,由院、系进行核定,报教务处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课时津贴标准执行,业余时间(含假期)开放实验其工作量按正常实验工作量的1.3倍执行。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于每学期末统计下一学期开放实验所需消耗材料的经费预算,报所在院(系、部),经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批准经费拨院、系专款专用,由实验室管理处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将定期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在开放实验室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要认真填写开放实验卡片。开放实验卡片和学生的实验报告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并存入实验室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6年9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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