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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2    浏览次数:

    青海大学医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成果

    第一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目标能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调整专业结构,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与教学管理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教、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建立自我约束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学院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及教学管理工作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评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其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教学研究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4、第一主要完成人应为我院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学成果申报,原则上须具有教学研究立项,并按立项计划达到预期效果的教学成果。

    第四条 凡申报评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五条 教学成果发表、出版须符合评选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 同一教学成果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第三章 教学成果形式

    第七条 规范的教学研究项目的总结报告及成果评价意见。

    第八条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第九条 主编并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十条 在省级以上教学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或其它成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成果原则上4年评选一次,一般在11月份前后进行。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或个人,按有关《通知》精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坚持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

    第十四条 评奖项目总数按申报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指标不分解到各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评奖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择优评定获奖项目,并按成果的质量、确定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

    第十六条 评选产生的获奖项目,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实行异议制度。评选出的教学成果须张榜公示,异议期10天,对评选成果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异议申请。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裁决。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院将撤销奖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章 教研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院级优秀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颁发优秀教研成果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效果明显推广价值较大的优秀教学成果,学院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评审。

    第二十条 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工作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等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学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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