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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院学士学位缓授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青海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后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1.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在毕业前解除处分后向学院申请学位授予未通过者,可以参加次年4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和星期天由教学管理部组织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学院规定的两门学位课程:(1)公共课考核包括大学英语和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分值各占50%;(2)专业综合考核包括1门专业基础课和1门专业课,考核分值各占50%。

    2.因未达到《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三条第2款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参加次年第三个星期六和星期天由教学管理部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第三条  学士学位缓授工作程序

    1.受理程序:缓授学位的学生在毕(结)业后次年3月底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者,填写《青海大学学士学位缓授申请表》,经教学管理部审核同意,参加学院规定的相关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符合缓授学位条件者,由教学管理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评定程序:将经过初审的缓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及学生名单提交学位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定,学位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和“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给同意缓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其它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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