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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大学医学部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6-10    浏览次数:

    青海大学医学部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地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第七条  学院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7年(五年制专业4-8年)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应修总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八条  学院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分为秋季、春季、夏季小学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先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处理后仍有异议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选课、重修、缓考、课程学分认定;学业预警;转学、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纪律、考勤;辅修专业(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业证书管理具体规定见《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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